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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法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巴中市僑聯    點擊數:24742    更新時間:2012/4/24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華僑在四川省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投資是指華僑以其個人或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四川省的投資。
          第三條 華僑投資或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的,其投資比例超過企業投資總額25%(含25%)的視為華僑投資企業。
          華僑投資者再四川省定居后,原投資的企業仍享受華僑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 華僑投資者可委托他人作為其投資代理人,代理人應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
          華僑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需要確認的,由投資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僑務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資興辦的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華僑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人身權、財產權、知識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害。
          第八條 華僑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其他實物、工業產權、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第九條 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投資申辦企業,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應申領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所需文件清單和要求,并在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條 經批準注冊登記的華僑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所規定的優惠待遇。
          華僑投資企業符合貸款原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 華僑投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砂磭乙幎ㄏ硎芏惽翱鄢。
          第十二條 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依法轉讓或繼承。
          第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對其所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權。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不要求產權交換的,對其被拆遷房屋的價格按市場指導價格上限計算。
          第十四條 國家對華僑投資者的投資或其他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華僑投資企業、華僑投資開發農業用地實行征收、征用時,依照法律程序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征收。并根據評估作價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應在30日內付清。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當日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華僑投資者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清算后的資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依法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華僑投資企業中的華僑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匯出或攜帶處境。
          第十六條 華僑投資者個人、其所攜帶的子女及所聘華僑員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為其申請辦理暫住和出入境手續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任何行政職能部門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和侵犯華僑投資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權。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行政職能部門不得擅自決定華僑投資企業停產停業。
          第十八條 華僑投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可依法成立華僑投資者協會。華僑投資者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 對華僑投資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權檢查的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檢查人員必須向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對于未出示執法證件的,華僑投資企業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條 對華僑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名目、標準和重復收費。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在人、財、物方面向華僑投資企業攤派,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華僑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鑒定、考核、贊助、捐獻財物等活動。
          違反本條款規定的,華僑投資企業有權拒絕,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刁難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企業、華僑投資者協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行政、民事糾紛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或調解解決;
          (二)向投訴機構、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三)申請行政復議;
          (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部門應依照法定的時限辦理及作出答復。未規定時限的,應于3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依法辦理華僑投資者的投資事宜,依法做好華僑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華僑投資的法律宣傳、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等工作,有義務對華僑投資權益的保護事宜要求有關部門作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公安部門對侵犯華僑投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應責令停止侵害行為,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本條例規定內涉僑事項,應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對重大涉僑事件的處理,應事先告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在四川省投資的外籍華人的投資權益參照本條例給予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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